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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第三十九中学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6-03-24 00:00:00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食品安全管理,保障全体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,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、校内饮食服务相关从业人员、食品采购、储存、加工、销售、饮用水管理及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等各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。

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,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明确各部门、各岗位工作职责,层层落实责任,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
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理

第四条 凡在学校从事饮食服务工作(含食堂烹饪、保洁、采购、仓储等)的人员,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当年有效身体健康证明,经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,方可上岗作业;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、不合格者,严禁聘用上岗。

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规范,坚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、工作帽、口罩,保持个人清洁,勤洗头、勤洗手、勤剪指甲、勤换衣物,严禁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佩戴首饰上岗,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。

第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检,对体检不合格者,立即调离饮食服务岗位;从业人员若出现发热、咳嗽、腹泻、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,须立即离岗就医,待痊愈并经体检合格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验收管理

第七条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对大米、面粉、油料、肉类、蔬菜及各类调味料等食品原料的采购进行严格把关,建立完整的采购台账,留存采购凭证(发票、供货清单等),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。

第八条 食品采购具体要求:

大米、面粉:必须新鲜、干净、无异味,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,严禁采购霉烂、变质、生虫、结块及含有杂质的产品;一次进货量需结合食堂用量合理控制,根据季节变化妥善储存,做好防潮、防虫、防霉变处理。

食用油:优先使用纯花生油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,严禁采购、使用棕榈油、棉籽油、工业用油脂及其他不合格食用油。

鱼、肉类:必须新鲜、无异味、无变质,仅限采购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明的鲜肉、鲜鱼,严禁通过任何渠道、以任何方式采购病死、毒死、死因不明及不合格的肉类、水产品。

蔬菜:必须新鲜、无腐烂、无农药残留、无化学污染,严禁采购已发芽或未成熟的土豆、开花老白菜、积压时间过长、发黄、有异味及开始腐烂变质的蔬菜;蔬菜采购后须彻底清洗,叶类蔬菜需用清水浸泡不少于30分钟,去除残留农药,防止农药中毒。

调味料:食用盐、酱油、醋、味精等各类调味料,必须采购正规厂家生产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,严格查验产品保质期和合格证明,坚决杜绝错购工业用盐、以亚硝酸钠冒充食用盐及采购不合格、过期调味料的行为。

第九条 建立食品验收制度,安排专人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逐批次验收,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合格证明、外观质量等,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;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,立即拒收并做好记录,严禁入库使用。

第四章 食品加工与储存管理

第十条 食品加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,各类食品必须煮熟煮透,中心温度达到70℃以上,严禁出售生食、夹生食品及未经加热的剩余食品。

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过程中,需严格区分生熟区域、生熟工具(菜板、刀具、容器等),做好明显标识,严禁生熟交叉污染;加工后的成品需及时存放,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常温环境中。

第十二条 剩饭、剩菜及过夜食品须妥善处理,冷藏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,再次食用前必须彻底加热煮沸,确认无变质后方可食用;对酸败、变质、异味明显的剩饭剩菜,严禁出售和食用,须及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。

第十三条 食品储存需分类、分架、隔墙、离地存放,做到生熟分开、荤素分开,定期检查储存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,及时清理过期、变质食品;储存场所需保持干燥、通风、整洁,做好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防污染工作。

第五章 饮用水管理

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饮用水优先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自来水,自来水供应需符合饮用水卫生规范,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、消毒。

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(如自来水停水、检修等)需使用其他水源时,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,确认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后,方可投入使用,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水源。

第六章 环境卫生与消毒管理

第十六条 严格做好食堂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,每日对食堂操作间、餐厅、储藏室、卫生间等区域进行彻底清扫,地面、水沟及时冲洗,保持无积水、无垃圾、无异味。

第十七条 各类炊具、餐具、菜台、案板、容器等,使用后必须及时清洗、消毒,消毒后存放于清洁、干燥的专用保洁柜中,防止二次污染;消毒记录需详细完整,留存备查。

第十八条 加强食堂防蝇、防鼠、防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控工作,配备必要的防控设施(如纱窗、纱门、灭蝇灯、鼠夹等),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,坚决杜绝传染病通过食品传播。

第七章 学生饮食卫生教育

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纳入日常德育工作,由德育处、班主任、食堂管理部门协同配合,通过主题班会、宣传栏、校园广播、家长会等多种形式,对学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饮食卫生教育。

第二十条 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,严禁饮用生水、不合格饮料及过期饮品,不贪吃零食,不购买、不食用街头无证摊贩售卖的食品及变质、过期、不合格食品;原则上禁止学生在校外餐饮场所就餐,确有特殊情况需校外就餐的,须经家长同意并报学校备案,防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。

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
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(每月至少一次)和不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,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、食品采购验收、加工制作、储存、环境卫生、消毒等环节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下达整改通知书,明确整改责任人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,跟踪督促整改到位。

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台账,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,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,立即暂停相关食品经营活动,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,待隐患消除后,方可恢复运营。
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,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、违规操作,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情节严重的,上报相关部门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