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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第三十九中学学校及社会资助项目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9-24 11:00:00

为拓宽资助渠道,汇聚社会爱心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,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,根据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

(一)自愿无偿。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,属于公益性捐赠,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,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。

(二)专款(物)专用。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,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(实物)实行分账核算、专款(物)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

二、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:

(一)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,签订捐赠协议;

(二)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,确定受助学生名单;

(三)捐助人及时、足额将资金(实物)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;

(四)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(实物)发放给学生;

(五)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报告捐助人。

三、受助人申请条件: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纪律处分;
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好;
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进取,成绩合格;
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服务同学,乐于助人;

(六)资助单位(个人)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四、学校审批程序:

(一)学校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;

(二)学生提出申请,由所在年级评审推荐报至学生资助中心;

(三)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捐助人的意愿组织评审,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;

(四)学校审批后并将结果通知捐助人。

临沂第三十九中学

2024年9月24日